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陕01民终14043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陕西德艺园林景观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王丹,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余日升,陕西百望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雪萍,陕西百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西***实业发展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张军民,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霞晖,北京金诚同达(西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祁云,北京金诚同达(西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陕西德艺园林景观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西***实业发展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2017)陕0116民初729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7年11月16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陕西德艺园林景观有限公司之委托诉讼代理人余日升,被上诉人西***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之委托诉讼代理人朱霞晖到庭参加诉讼。
本院认为,本案因二审出现新证据、新情况,导致一审法院认定本案案件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2017)陕0116民初7296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重审。
二审案件受理费27577元,退还上诉人陕西德艺园林景观有限公司。
审 判 长 李雪晴
审 判 员 何 强
代理审判员 姬 钊
二〇一七年十二月十八日
书 记 员 潘丽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