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陕0116民初16039号
原告:陕西砾源混凝土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杨怀彬,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童庆果,泰和泰(西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杜昊,泰和泰(西安)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陕西德艺园林景观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王丹,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原告陕西砾源混凝土有限公司与被告陕西德艺园林景观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陕西砾源混凝土有限公司未按期预交案件受理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陕西砾源混凝土有限公司撤诉处理。
审 判 员 韩艳梅
二〇二二年九月十九日
法官助理 苗 苗
书 记 员 刘 蒙
-2-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