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州基桩工程公司

1194徐州基桩工程公司与徐州同诚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苏03民终1194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反诉原告):徐州基桩工程公司,住所地徐州经济技术开发区金水路9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盈科(徐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盈科(徐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反诉被告):徐州同诚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徐州市三环东路88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友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徐州基桩工程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徐州同诚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江苏省徐州市云龙区人民法院(2016)苏0303民初324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因一审程序违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江苏省徐州市云龙区人民法院(2016)苏0303民初3242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江苏省徐州市云龙区人民法院重审。
审判长***
审判员曹辛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五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