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州基桩工程公司

江苏汉皇安装集团有限公司与徐州基桩工程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申诉、申请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19)苏民申7250号
再审申请人江苏汉皇安装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汉皇公司)因与被申请人徐州基桩工程公司(以下简称基桩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苏03民终2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经审查认为,汉皇公司的再审申请理由不能成立,理由如下:虽然《结算协议》中存在“背靠背条款”,即约定了“汉皇公司按业主方支付工程款进度同比例支付基桩公司工程款”,但协议中还约定了汉皇公司向基桩公司按比例支付工程款的最后时间节点。在业主方未能按时分期支付工程款的情况下,汉皇公司并未及时提起诉讼向业主方主张工程款,再综合考量涉案工程已经完工并结算多年,汉皇公司与业主方在后续的诉讼、执行中存在的调解及和解等情况,一、二审法院认定基桩公司向汉皇公司主张工程款及利息的条件已成就,并无不当。汉皇公司存在以“背靠背条款”为由拒付工程款及利息的再审申请理由不能成立。 综上,汉皇公司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江苏汉皇安装集团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
审判长 陈 丽 审判员 刘海平 审判员 左其洋
书记员 李倩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