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晋中市榆次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晋0702执1420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山西湘阳工程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山西省晋中市山西示范区晋中开发区汇通产业园区迎宾西街机械工业园区。
法定代表人:杨照林,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长治市东信砂石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山西省长治市壶关县晋庄镇西山后村。
法定代表人:苏恒,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苏恒,男,汉族,1987年4月24日生,山西省长治市潞洲区居民,住本区。
被执行人:***,男,汉族,1988年2月14日生,山西省长治市潞洲区居民,住本区。
本院依据(2022)晋0702执1420号执行裁定书,查封了芦文龙名下晋D9××**、长治市东信砂石建材有限公司名下晋DC××**、苏恒名下晋D9××**、晋D8××**车辆,现该案已结案。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芦文龙名下晋D9××**、长治市东信砂石建材有限公司名下晋DC××**、苏恒名下晋D9××**、晋D8××**车辆的查封。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李伟
二〇二二年六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冯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