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湘阳工程机械有限公司

山西湘阳工程机械有限公司、某某等买卖合同纠纷其他民事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西省晋中市榆次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晋0702执2494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山西湘阳工程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山西省晋中市榆次区迎宾西街58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40700MA0HEFQ64H。
法定代表人:杨照林,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梁嘉玮,男,1994年12月9日生。
被执行人:***,男,1995年10月18日生,汉族。
被执行人:**,男,1995年11月1日生,汉族。
申请执行人山西湘阳工程机械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2021)晋0702民初182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应支付申请执行人9412.91元。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已采取如下执行措施:
1、本院于2021年7月9日向被执行人直接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限制消费令、执行决定书、财产申报表等法律文书。
2、本院于2021年7月1日、2021年10月28日通过全国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名下的财产信息,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少量银行存款信息,没有必要处置,有车辆已被本院另案查封,申请人明确表示无需再查封,无房产等登记信息。
3、本院于2021年11月22日将被执行人限制高消费,并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4、本院于2021年11月22日约谈申请执行人。
综上所述,经本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之后,暂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1)晋0702民初1820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被执行人应当继续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若案件中查封了被执行人的财产,有续封必要的,申请执行人应在查封到期前一个月向本院书面提交续封申请,否则造成的财产流失的损失由申请执行人承担。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赵吉太
审判员  王 瑜
审判员  方晋峰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十三日
书记员  胡丽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