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晋中市榆次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晋0702执3156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山西湘阳工程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晋中市榆次区迎宾西街58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40700MA0HEFQ64H。
法定代表人:杨照林,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梁嘉玮,男,1994年12月9日生,汉族,住山西省介休市,系该公司法务。
被执行人:***,男,1970年5月20日生,汉族,住山西省大同市新荣区。
被执行人:兰喜青,女,1977年2月6日生,汉族,住山西省大同市新荣区。
被执行人:李世宏,男,1959年10月27日生,汉族,住山西省大同市新荣区。
被执行人:刘秀云,女,1959年1月11日生,汉族,住山西省大同市新荣区。
山西湘阳工程机械有限公司申请执行***、兰喜青、李世宏、刘秀云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09月03日冻结了被执行人兰喜青名下的在大同农村商业银行育人里分理处1200××××9101账户内存款745.98元、在大同农村商业银行府西支行1581××××9102账户内存款88530元、1581××××9063账户内存款33167.5元、在大同农村商业银行永泰支行6230××××1077账户内存款10228.93元、在财付通支付科技有限公司账户内存款2126.86元;李世宏名下的在大同农村商业银行府西支行6212××××4320账户内存款978.18元;被执行人***名下的在中国建设银行大同新荣支行6217××××9364账户内存款185.32元、在财付通支付科技有限公司账户内存款497.42元。现因四被执行人已全部履行完毕,且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解除对四被执行人的强制措施。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裁定如下:
一、解除对被执行人兰喜青名下的在大同农村商业银行育人里分理处1200××××9101账户、在大同农村商业银行府西支行1581××××9102账户、1581××××9063账户、在大同农村商业银行永泰支行6230××××1077账户、在财付通支付科技有限公司账户,以上五个银行账户的冻结;
二、解除对被执行人李世宏名下的在大同农村商业银行府西支行6212××××4320账户的冻结;
三、解除对被执行人***名下的在中国建设银行大同新荣支行6217××××9364账户、在财付通支付科技有限公司账户,以上两个银行账户的冻结。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王瑜
二〇二一年十月十九日
书记员 宋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