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晋中市榆次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晋0702执3826号
申请执行人:山西湘阳工程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山西省晋中市山西示范区晋中开发区汇通产业园区迎宾西街机械工业园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40700MA0HEFQ64H。
法定代表人:杨照林,系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梁嘉玮,男,1994年12月9日生,汉族,系申请执行人山西湘阳工程机械有限公司法务。
被执行人:介休市森飞选煤有限公司,住所地山西省晋中市介休市义安镇孟王堡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40781778148487Q。
法定代表人:岳永森,系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岳永森,男,1975年8月24日生,汉族。
被执行人:***,女,1976年3月19日生,汉族。
本院在执行山西湘阳工程机械有限公司与介休市森飞选煤有限公司、岳永森、***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21)晋0702民初2687号民事调解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等法律文书,责令被执行人在指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逾期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划拨、扣押、变价被执行人在银行的相应存款,债券、股票、基金等;扣留、提取其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收入;查封、扣押、拍卖、变卖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王瑜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宋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