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晋中市榆次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晋0702执3461号
申请执行人:***,女,1998年3月10日生,汉族,住太原市小店区。
被执行人:山西湘阳工程机械有限公司,地址晋中市榆次区迎宾西街588号。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朔劳人仲案字(2021)第18号裁决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等法律文书,责令被执行人在指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逾期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划拔、扣押、变价被执行人在银行的相应存款,债券、股票、基金等;扣留、提取其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收入;查封、扣押、拍卖、变卖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刘卫国
二〇二一年十月十三日
书记员 冯 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