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湘阳工程机械有限公司

山西湘阳工程机械有限公司、某某等买卖合同纠纷其他民事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西省晋中市榆次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晋0702执3547号
申请执行人:山西湘阳工程机械有限公司,地址山西省晋中市山西示范区晋中开发区汇通产业园区迎宾西街机械工业园区。
法定代表人杨照林,职务董事长。
被执行人:***,男,汉族,1989年7月21日生,住山西省临汾市尧都区。
被执行人:梁俊兰,女,汉族,1995年2月22日生,住山西省临汾市尧都区县。
被执行人:***,男,1971年4月30日生,汉族,住山西省临汾市尧都区。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21)晋0702民初5835号民事调解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等法律文书,责令被执行人在指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逾期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划拔、扣押、变价被执行人在银行的相应存款,债券、股票、基金等;扣留、提取其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收入;查封、扣押、拍卖、变卖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刘卫国
二〇二一年十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冯 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