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晋中市榆次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晋0702民初3544号
原告:山西湘阳工程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山西省晋中市山西示范区晋中开发区汇通产业园区迎宾西街机械工业园区。
法定代表人:杨照林,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梁嘉玮,系该公司法务人员。
被告:****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甘肃省兰州市兰州新区西岔镇陈家井村5号。
法定代表人:张亮亮,系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张亮亮,男,汉族,1982年12月2日出生,山西省临县村民,现住本村××××号。
被告:赵小利,女,汉族,1982年11月14日出生,山西省临县村民,现住本村××××号。
原告山西湘阳工程机械有限公司与被告****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张亮亮、赵小利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21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6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张亮亮、赵小利的起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的处分,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山西湘阳工程机械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4480元,减半收取2240元,由原告山西湘阳工程机械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贾月雯
二〇二一年六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赵子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