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湘阳工程机械有限公司

山西湘阳工程机械有限公司、灵石县聚鑫恒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西省晋中市榆次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晋0702执1755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山西湘阳工程机械有限公司,地址:山西省晋中市山西示范区晋中开发区汇通产业园区迎宾西街机械工业园区。
法定代表人:杨照林,董事长。
被执行人:灵石县聚鑫恒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地址:晋中市灵石县翠峰镇永吉大道延安村路南(延安小区对面)。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男,汉族,1993年5月6日生,住晋中市灵石县。
本院在执行山西湘阳工程机械有限公司与灵石县聚鑫恒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双方自愿达成如下执行和解协议:
1、被执行人仍欠申请执行人176774元,诉讼费2548.5元,被执行人于2021年7月份支付6774元,于2021年8、9月份各支付61100元,于2021年10、11月份各支付16900元,于2021年12月份支付14000元,诉讼费于最后一期支付。
2、执行费3077元由被执行人承担(已扣划)。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1)晋0702民初1347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
终结执行后,被执行人应当按协议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如未按本协议履行,法院可以采取强制措施。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未按协议履行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张海斌
审判员  孙勇庆
审判员  刘卫国
二〇二一年七月九日
书记员  郭 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