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青海省西宁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青01民终556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青海熙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青海省西宁市城中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女,1967年8月8日出生,藏族,住青海省西宁市湟中区。
上诉人青海熙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劳动争议一案,不服西宁市湟中区人民法院(2021)青0122民初417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青海熙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2022年3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回上诉申请。
本院认为,青海熙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青海熙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上诉人青海熙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余5元,退还上诉人青海熙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
审 判 员 ***
审 判 员 李 娟
二〇二二年三月十六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
附:审理本案依据的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八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判决宣告前,上诉人申请撤回上诉的,是否准许,由第二审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