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青海省西宁市湟中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1)青0122执2769号
申请执行人:***,女,藏族,1967年8月8日生,身份证号码XXX,住青海省西宁市湟中区。
被执行人:青海熙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30103MA753A227N,住所地青海省西宁市城中区南山路3号7号楼3**321室。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执行人:***,男,汉族,1988年7月10日生,身份证号码XXX,住青海省海东市互助土族自治县。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青海熙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国内非涉外仲裁裁决一案中,因被执行人暂时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青海熙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双方自愿达成和解协议,另行约定给付期限。协议约定:一、剩余案款100000元整,被执行人自2022年4月1日起至2022年7月30日前,分四个月,每月支付25000元整。二、若被执行人未按照该协议在2022年7月30日之前全部履行,则由申请执行人继续申请强制执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1)青0122执2769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索南扎西
二〇二二年五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