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熙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与某某、青海熙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青海省湟中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青0122民初1346号 原告:***,身份号码×××,女,1967年8月生,藏族,城镇居民,住湟中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原告***之女),住湟中县。 被告:***,身份号码×××,男,1988年7月生,汉族,住青海省互助土族自治县。 被告:青海熙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X,住所地西宁市。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 委托诉讼代理人:**,青海**(湟源)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青海熙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3月18日立案。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以申请工伤认定为由,向本院申请中止本案诉讼。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第一款第(六)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六)项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中止诉讼。 审判员 *** 二〇二〇年四月十四日 书记员 *** 附:本案所依据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五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中止诉讼: (一)一方当事人死亡,需要等待继承人表明是否参加诉讼的; (二)一方当事人丧失诉讼行为能力,尚未确定法定代理人的; (三)作为一方当事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尚未确定权利义务承受人的; (四)一方当事人因不可抗拒的事由,不能参加诉讼的; (五)本案必须以另一案的审理结果为依据,而另一案尚未审结的; (六)其他应当中止诉讼的情形。 中止诉讼的原因消除后,恢复诉讼。 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 不予受理; 对管辖权有异议的; 驳回起诉; 保全和先予执行; 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中止或者终结诉讼; 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 中止或者终结执行; 撤销或者不予执行仲裁裁决; 不予执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 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