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青海省湟中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青0122民初1346号
原告:***,身份号码×××,女,1967年8月生,藏族,城镇居民,住湟中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原告***之女),住湟中县。
被告:***,身份号码×××,男,1988年7月生,汉族,住青海省互助土族自治县。
被告:青海熙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X,住所地西宁市。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
委托诉讼代理人:**,青海**(湟源)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青海熙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3月18日立案。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以申请工伤认定为由,向本院申请中止本案诉讼。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第一款第(六)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六)项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中止诉讼。
审判员 ***
二〇二〇年四月十四日
书记员 ***
附:本案所依据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五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中止诉讼:
(一)一方当事人死亡,需要等待继承人表明是否参加诉讼的;
(二)一方当事人丧失诉讼行为能力,尚未确定法定代理人的;
(三)作为一方当事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尚未确定权利义务承受人的;
(四)一方当事人因不可抗拒的事由,不能参加诉讼的;
(五)本案必须以另一案的审理结果为依据,而另一案尚未审结的;
(六)其他应当中止诉讼的情形。
中止诉讼的原因消除后,恢复诉讼。
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
不予受理;
对管辖权有异议的;
驳回起诉;
保全和先予执行;
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中止或者终结诉讼;
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
中止或者终结执行;
撤销或者不予执行仲裁裁决;
不予执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
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