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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杰外动漫文化股份有限公司与内蒙古广播电视网络集团有限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互联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京0491民初2577号
原告:北京杰外动漫文化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石景山区实兴大街30号院3号楼2层B-0314房间。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亿维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内蒙古广播电视网络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新城区成吉思汗大街9号。
法定代表人:付海波,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融力天闻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融力天闻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北京杰外动漫文化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内蒙古广播电视网络集团有限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15日立案。原告北京杰外动漫文化股份有限公司于2021年10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北京杰外动漫文化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北京杰外动漫文化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北京杰外动漫文化股份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
审判员***
二〇二一年十月二十六日
法官助理***
法官助理***
书记员卓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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