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鄂托克旗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内0624民初2262号之一
原告:上海样好通讯设备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118551555993T,住所地上海市青浦区华腾路1288号1幢4层C区456室。
法定代表人:谈越忠,系申请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倩蓉,江苏建帆景皓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高天野,江苏建帆景皓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国广电内蒙古网络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5010070138174XC,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新城区成吉思汗大街9号。
法定代表人:付海波。
被告:中国广电内蒙古网络有限公司鄂托克旗分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50624756663998E,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鄂托克旗乌兰镇布日都路。
负责人:张利云。
原告上海样好通讯设备有限公司与被告中国广电内蒙古网络有限公司、中国广电内蒙古网络有限公司鄂托克旗分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9月20日立案。原告上海样好通讯设备有限公司于2022年9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上海样好通讯设备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样好通讯设备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443.93元和财产保全费1443.97元,均由原告上海样好通讯设备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谢晓凤
二〇二二年九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刘晓梅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八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