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广电内蒙古网络有限公司

北京爱奇艺科技有限公司与内蒙古广播电视网络集团有限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京民申1173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北京爱奇艺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海淀北一街2号11层1101。
法定代表人:耿晓华,执行董事。
诉讼委托代理人:郑欣,北京市融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诉讼委托代理人:李瑛莉,北京市融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中国广电内蒙古网络有限公司(原内蒙古广播电视网络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新城区成吉思汗大街9号。
法定代表人:付海波,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姜运峰,内蒙古经略律师事务所律师。
再审申请人北京爱奇艺科技有限公司(简称爱奇艺公司)因与被申请人中国广电内蒙古网络有限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案,不服北京知识产权法院(2021)京73民终193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于2022年3月17日受理本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本案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经审查认为,爱奇艺公司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七条第二项规定的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一款、第二百一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本案由本院提审;
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
审 判 长 王东勇
审 判 员 曹丽萍
审 判 员 吴 斌
二〇二二年十月十八日
法官助理 杨 玲
书 记 员 季依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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