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广电内蒙古网络有限公司

某某市盈丰通信电力器材有限公司、中国广电内蒙古网络有限公司卓资县分公司等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内蒙古自治区卓资县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3)内0921民初1079号 原告:**市盈丰通信电力器材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982684333796K,住所地**市麻家坞镇三村村东。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盈科(呼和浩特)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国广电内蒙古网络有限公司卓资县分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509215919562491,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乌兰察布市卓资县卓资山镇人民北路路东。 负责人:**,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曾用名**,男,1994年8月15日出生,汉族,现住内蒙古乌兰察布市卓资县,中国广电内蒙古网络有限公司卓资县分公司职员。 被告:中国广电内蒙古网络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5010070138174XC,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新城区成***大街9号。 法定代表人:***,任董事长兼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77年1月29日出生,汉族,现住内蒙古乌兰察布市卓资县,中国广电内蒙古网络有限公司卓资县分公司经理。 原告**市盈丰通信电力器材有限公司与被告中国广电内蒙古网络有限公司卓资县分公司、被告中国广电内蒙古网络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10月1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市盈丰通信电力器材有限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被告中国广电内蒙古网络有限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中国广电内蒙古网络有限公司卓资县分公司法定代表人)、中国广电内蒙古网络有限公司卓资县分公司负责人**、委托诉讼代理人***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市盈丰通信电力器材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被告中国广电内蒙古网络有限公司卓资县分公司向原告**市盈丰通信电力器材有限公司给付价款1925750.81元;2、请求判令被告中国广电内蒙古网络有限公司卓资县分公司向原告**市盈丰通信电力器材有限公司支付逾期利息23947.96元(以各期应付未付价款为基数,按照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的1.5倍,自各期逾期之日开始,暂计至2023年10月9日,详见后付的《逾期利息计算表》),并以欠付价款1925750.81元为基数,按照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的1.5倍,自2023年10月10日继续支付逾期利息至给付全部价款之日止;3、请求判令被告中国广电内蒙古网络有限公司与被告中国广电内蒙古网络有限公司卓资县分公司就前述款项承担连带责任;4、请求判令本案案件受理费、保全费、保全保险费由二被告承担。以上各项诉请暂计1949698.77元。事实与理由:2017年5月,原告**市盈丰通信电力器材有限公司通过招标程序成为中国广电内蒙古网络集团有限公司(2021年6月2日变更为“中国广电内蒙古网络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内蒙古公司)“通信线路防腐木杆”和“通信线路铁杆”的供应商,并与内蒙古公司签署了框架协议。2017年,原告盈丰公司与被告中国广电内蒙古网络有限公司卓资县分公司签订7份《内蒙古广播电视网络集团有限公司公共文化服务、电信普遍服务、专项工程设备、器材采购合同》(以下简称合同),总价款合计4069079.64元。合同签订后,原告盈丰公司按约交付了器材和设施、设备,履行了全部合同义务。截止目前,被告卓资分公司仍未付清买卖价款,虽经原告盈丰公司多次催告,被告卓资分公司仍无法全部给付。迫不得已诉至法院,恳请查明事实,支持全部诉讼请求。 二被告辩称:内蒙古公司和卓资分公司经历三年疫情,企业经营困难,希望与原告进行调解,欠钱是事实,对原告诉讼请求第一项无意见,对第二项无意见,对第三项无意见,对第四项保全保险费没有合同约定,其他无意见。 原告为支持其诉讼请求,向法庭出示以下证据: 第一组,中国广电内蒙古网络有限公司企业信用报告、中国广电内蒙古网络有限公司卓资县分公司企业信用报告,证明:1、中国广电内蒙古网络有限公司,曾用名“内蒙古广播电视网络集团有限公司”和“内蒙古广播电视信息网络有限公司”,于2021年6月2日变更为现名“中国广电内蒙古网络有限公司”。2、中国广电内蒙古网络有限公司卓资县分公司,原名为“内蒙古广播电视网络集团有限公司卓资县分公司”,于2021年7月5日变更为现名“中国广电内蒙古网络有限公司卓资县分公司”。另,卓资分公司企业信用报告明确载明,其隶属于内蒙古广播电视信息网络有限公司,即现在的内蒙古广电总公司。3、内蒙古广电总公司与内蒙古广电卓资县分公司成总分公司关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十四条的规定,内蒙古广电总公司应对内蒙古广电卓资县分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二被告质证:无异议。 第二组,内蒙古存信招标有限责任公司、内蒙古广播电视网络集团有限公司发给原告公司的中标《入围通知书》;内蒙古广播电视网络集团有限公司与原告签订《框架协议》。证明:1、2017年5月2日,内蒙古广播电视网络集团有限公司、内蒙古存信招标有限责任公司向**市盈丰通信电力器材有限公司发送了中标《入围通知书》,盈丰公司通过招投标程序,成为内蒙古广电总公司工程建设及电信普遍服务项目通信器材“通信线路铁件”的供应商。2、2017年5月20日,盈丰公司与内蒙古广电总公司签订G00(2017)607号《内蒙古广播电视网络集团有限公司工程建设及电信普遍服务项目通信线路器材采购(通信线路铁件)框架协议》,双方依据招标、投标文件确定了产品单价,并约定甲方(内蒙古广电总公司)及所属各分、子公司根据实际需求与乙方签订具体采购合同。3、盈丰公司与内蒙古广电总公司下属各分公司在本《框架协议》项下签订并履行采购合同过程中,内蒙古广电总公司应当与下属分公司连带承担货款支付义务。 二被告质证:无异议。 第三组,原告与广电卓资县分公司签订的《采购合同》7份,送货单28张,增值税发票39张和清单3张,证明:1、原告盈丰公司与被告内蒙古广电卓资县分公司分别签订7份《采购合同》,编号分别是G0813(2017)009、G0813(2017)012、G0813(2017)020、G0813(2017)021、G0813(2017)028、G0813(2017)032、G0813(2017)033号,按照《框架协议》约定的供货单价计算,各《采购合同》价款分别为546509.1元、30632元、340481.28元、11320元、423135.42元、2179800元、537201.84元,7份《采购合同》总价款为4069079.64元。2、原告盈丰公司按《采购合同》向被告内蒙古广电卓资县分公司交付了约定的设备、设施、器材,并由被告方签署了送货单。3、原告盈丰公司按约向被告内蒙古广电卓资分公司开具了增值税专用发票。原告盈丰公司按约履行了前述《采购合同》的全部义务。 二被告质证:无异议。 第四组,货款支付协议,原告公司***与广电卓资县分公司负责人**的手机通话录音,证明:1、经多次催告后,被告内蒙古广电卓资县分公司仍未能按约支付全部价款,2022年8月,被告内蒙古广电卓资县分公司遂与原告盈丰公司签订《货款支付协议》,确认被告内蒙古广电卓资分公司尚欠盈丰公司2135750.81元。双方约定“如区公司(中国广电内蒙古网络有限公司)给甲方拨付下材料款,甲方须一次性支付完结乙方货款,在区公司(中国广电内蒙古网络有限公司)未给甲方拨付材料款时,甲方需给乙方每月支付汇来货款且不低于89000元,并在两年时间内结清”,达成分期履行的价款支付约定;2、《货款支付协议》签订后,被告内蒙古广电卓资县分公司仅向原告盈丰公司支付5笔210000元价款,其余1925750.81元价款至今未能给付;3、被告内蒙古广电卓资县分公司应付未付到期价款为89000元×14个月-210000元=1036000元,已达全部分期价款的48.51%(1036000/1925750.81),远远超过了20%;4、录音可予证明,原告盈丰公司履行了催告程序,但被告内蒙古广电卓资县分公司明确表示无法履行;另外,被告内蒙古广电卓资县分公司负责人**对192万余元的支付价款进行了确认;5、依据《民法典》第六百三十条的规定,“分期付款的买受人未支付到期价款的数额达到全部价款的五分之一,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支付到期价款的,出卖人可以请求买受人支付全部价款或者解除合同”,现盈丰公司有权向被告内蒙古广电卓资县分公司主张支付全部价款、并支付逾期利息。 二被告质证:无异议。 第五组,诉讼保全责任保险相关文件,保全保险发票,支付保全保险费电子回单,保全费发票,证明:原告盈丰公司为防止被告方转移资产、不履行人民法院的生效判决,申请人民法院裁定对债权人的财产进行保全,支出保全保险费4099元,另向法院缴纳保全费5000元,因被告方不履行到期债务而提起诉讼支出的保全费、保全保险费均应由二被告承担。 二被告质证:对保全保险费,合同内未约定,我方不承担,对案件受理费和保全费,按合同约定。 本院对原告出示的上述证据认证如下:因二被告对上述证据均无异议,本院对其真实性予以认定。 二被告未向法庭出示证据。 经审理查明,2017年5月,原告**市盈丰通信电力器材有限公司通过招标程序成为中国广电内蒙古网络集团有限公司(2021年6月2日变更为“中国广电内蒙古网络有限公司”),“通信线路防腐木杆”和“通信线路铁杆”的供应商,并与其签署了框架协议。2017年,原告盈丰公司与被告中国广电内蒙古网络有限公司卓资县分公司签订7份《内蒙古广播电视网络集团有限公司公共文化服务、电信普遍服务、专项工程设备、器材采购合同》,总价款合计4069079.64元。合同签订后,原告盈丰公司按约交付了器材和设施、设备,履行了合同义务,被告卓资分公司给付了部分货物价款,未付价款1925750.81元。 本院认为,原告**市盈丰通信电力器材有限公司通过招标方式成为中国广电内蒙古网络有限公司的供应商,并与其分公司中国广电内蒙古网络有限公司卓资县分公司签订采购合同,该合同是双方真实意思的表示,合法有效。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双方当事人都有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原告已依约履行了自己的供货义务,被告中国广电内蒙古网络有限公司卓资县分公司未按约定给付全部价款,原告请求支付未付价款及逾期利息的主张符合法律规定,故本院支持原告索要未付价款及逾期利息的请求。《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规定分公司不具有法人资格,其民事责任由公司承担,故中国广电内蒙古网络集团有限公司应与其分公司中国广电内蒙古网络有限公司卓资县分公司承担连带责任。保全保险费因双方合同中没有明确约定,故本院不予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九十五条、六百二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第十八条第四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由被告中国广电内蒙古网络有限公司卓资县分公司支付原告**市盈丰通信电力器材有限公司货款1925750.81元,逾期利息23947.96元(以欠付价款1925750.81元为基数,按照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的1.5倍计算至2023年10月9日,之后利息按此计算到实际付清为止),被告中国广电内蒙古网络有限公司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六十日内履行。 二、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11066元,保全费5000元由被告中国广电内蒙古网络有限公司卓资县分公司、中国广电内蒙古网络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内蒙古自治区乌兰察布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三年十二月十八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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