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书内容
重庆市石柱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渝0240财保80号
解除保全申请人:***,男,土家族,1982年7月8日出生,住重庆市石柱土家族自治县。
被申请人:石柱交通建设总公司,住所地重庆市石柱土家族自治县南宾镇南宾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2402139536654。
法定代表人:刘成,该公司经理。
被申请人:江西省现代路桥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上饶市信州区吉阳中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1100161401390U。
法定代表人:肖祥松。
申请人***与被申请人石柱交通建设总公司、江西省现代路桥集团有限公司诉前财产保全一案,本院于2019年11月4日作出(2019)渝0240财保114号民事裁定和(2019)渝0240执保171号执行裁定,冻结了被申请人江西省现代路桥集团有限公司亚行贷款重庆市统筹城乡基础设施建设二期项目石柱城乡路网改造项目悦崃至黄水改建道路1标段项目部在石柱交通建设总公司的工程款18万元。申请人***以该案已撤诉为由,向本院申请解除前述保全措施。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解除申请人***的保全申请。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审判员 王绿山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六日
书记员 马羽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