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沈阳市浑南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辽0112民初23228号
原告:辽宁易发成林生态技术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01007507571684,住所沈阳市浑南区世纪路5-2号(17A04)。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北京盈科(沈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87年9月14日出生,满族,住沈阳市浑南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辽宁六合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辽宁易发成林生态技术有限公司与被告***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12月13日立案。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院2023年12月8日立案的原告***与被告辽宁易发成林生态技术有限公司(2023)辽0112民初23058号劳动争议纠纷案件,与本案系基于同一事实和同一仲裁裁决书“***仲字(2023)1797号”发生的纠纷,当事人分别向沈阳市浑南区人民法院起诉。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二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并入本院(2023)辽0112民初23058号案件审理。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一月十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