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渝0106民初8432号
原告:重庆嘉颐颐禧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沙坪坝区歌乐山镇天池村大天池社,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6MA5UKX9R0A。
法定代表人:卞永桥,重庆嘉颐颐禧文化传媒有限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何成坤,重庆派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潘明鑫,重庆派瑞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重庆豪丹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渝**回兴街道宝桐一路**机加厂房幢第**,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2709425604A。
法定代表人:王小均,重庆豪丹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中刚,男,1990年9月27日出生,汉族,重庆豪丹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员工,住重庆市渝**。
委托诉讼代理人:田兴,男,1967年11月24日出生,汉族,重庆豪丹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员工,住重庆市渝**。
原告重庆嘉颐颐禧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与被告重庆豪丹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6月1日立案。审理中,原、被告申请庭外和解,和解期应予以扣除。原告重庆嘉颐颐禧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于2020年12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重庆嘉颐颐禧文化传媒有限公司在本案诉讼期间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诉讼权利所做出的处分,原告重庆嘉颐颐禧文化传媒有限公司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重庆嘉颐颐禧文化传媒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交纳25元,合计25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重庆嘉颐颐禧文化传媒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滕磊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方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