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书内容
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渝0106执恢1473号
申请执行人::渝北区富悦钢结构加工厂,经营场所重庆市渝**回兴街道宝圣西路万福佳园**1-6,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500112MA5YHFKK1M。
经营者:丁军,渝北区富悦钢结构加工厂厂长。
被执行人:重庆豪丹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渝**回兴街道宝桐一路**机加厂房幢第**,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2709425604A。
法定代表人:王小均,重庆豪丹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董事长。
本院在执行渝北区富悦钢结构加工厂与重庆豪丹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20年11月18日立案受理后,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法律文书,于2020年11月19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传票等,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民事判决书确定的还款义务,并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和执行费,以及限期申报财产并到法院接受询问。但被执行人未来本院接受询问并申报财产,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依法对其采取限制高消费措施并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本院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车辆、不动产、保险等财产信息进行了查询。执行过程中,经查,被执行人名下无房屋、车辆,被执行人名下的银行账户余额较低,不足以支付本案案款。同时,本院依法查询了被执行人的保险、社保信息,未发现被执行人社保、保险有可供执行的线索。此外,本院依法在被执行人户籍所在地进行调查,寻找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其他财产线索。截止到2020年11月20日,被执行人尚欠申请执行人305173.57元,并支付诉讼费;应向本院支付执行费。
本院已将本案的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拟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据和法律后果等信息告知了申请执行人。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权利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支付的能力以及财产是否符合处置条件。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提供财产线索。本案暂无继续执行的必要,应当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将纳入终本案件管理系统,从纳入之日起5年内,每6个月将对被执行人名下银行存款、房地产、车辆、投资(股权)、股票、证券等财产定期自动查询一次,一旦发现其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即自动恢复执行程序。本院主动查询5年后,仍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将不再依职权对其财产进行查询。但是,申请执行人一旦发现被执行人的财产,可以申请恢复执行。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20)渝0106执恢1473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李 彬
审判员 周 剑
审判员 彭素红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二十日
书记员 吴 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