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书内容
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渝0106民初21679号
原告:重庆豪丹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渝北区回兴街道宝桐一路167号机加厂房幢第1至2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2709425604A。
法定代表人:王小均,重庆豪丹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邹祚兵,男,重庆豪丹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职工,住重庆市秀山县。
被告:重庆中颐颐禧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沙坪坝区歌乐山镇天池村大天池社。
本院在审理原告重庆豪丹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重庆中颐颐禧文化传媒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9年9月25日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诉讼权利所作出的处分,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重庆豪丹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00元,减半交纳200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重庆豪丹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李 勤
二〇一九年九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张玲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