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豪丹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重庆嘉颐颐禧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与重庆豪丹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文书内容
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渝0106民初5256号
原告:重庆嘉颐颐禧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住重庆市沙坪坝区歌乐山镇天池村大天池社,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6MA5UKX9R0A。
法定代表人:卞永桥,重庆嘉颐颐禧文化传媒有限公司总经理。
被告:重庆豪丹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渝北区回兴街道宝桐一路167号机加厂房幢第1至2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2709425604A。
法定代表人:王小均,重庆豪丹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中刚,男,重庆嘉颐颐禧文化传媒有限公司职工,住重庆市铜梁区。
原告重庆嘉颐颐禧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与被告重庆豪丹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1日立案,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重庆嘉颐颐禧文化传媒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李 勤
二〇二一年四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张玲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