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粤0304执236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男,汉族,1972年1月9日出生,身份证住址四川省达县。
被执行人重庆豪丹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渝北区松石大道223号附3-2,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2709425604A。
法定代表人王小均
被执行人重庆豪丹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住所地深圳市福田区泰然九路海松大厦B座2楼201-C4,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76949714E。
法定代表人辜夕海。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重庆豪丹装饰工程有限公司、重庆豪丹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19)粤0304民初28458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请求强制被执行人偿付人民币85000元及利息等,本院于2020年1月2日依法立案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扣划了被执行人重庆豪丹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人民币89919.34元,扣收执行费1230.34元,余款88689元已支付于申请执行人。现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结案,本案已全部执行完毕。
本院认为,本院(2019)粤0304民初28458号民事调解书确定的内容已经全部执行完毕,申请执行人基于执行依据的权利全部得到了实现,本案依法可予以结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19)粤0304民初28458号民事调解书执行完毕,本案予以结案。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行员 许 娟
二〇二〇年五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吴鑫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