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抚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赣10民终328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抚州市美嘉化工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抚州市广昌县工业园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1030553506175M。
法定代表人:陈佩红,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宋渝峰,广东金舵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委托诉讼代理人:胡敏理,广东金舵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江西省海铄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南昌县小蓝经济技术开发区金湖管理处唐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100259184321XT。
法定代表人:赵小春,系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靖自成,江西衡业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原审第三人:邓林茂,男,1965年4月3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抚州市广昌县,
原审第三人:占里元,男,1969年7月6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抚州市临川区,
邓林茂、占里元共同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卢斌,江西博衍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上诉人抚州市美嘉化工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江西省海铄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原审第三人邓林茂、占里元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江西省广昌县人民法院(2019)赣1030民初100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本案一审对邓林茂与江西省海铄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之间的关系及案涉合同签订过程等相关事实未予查明。一审判决据以认定案涉合同对江西省海铄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不发生效力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江西省广昌县人民法院(2019)赣1030民初1007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江西省广昌县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抚州市美嘉化工有限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33970.46元予以退回。
审判长 彭 珺
审判员 邹志伟
审判员 范 宣
二〇二〇年五月二十二日
法官助理周超
书记员戢亚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