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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海铄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挂靠经营合同纠纷民事依职权再审审查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吉安市青原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赣0803民监1号
监督机关:吉安市青原区人民检察院。
申诉人(原审被告):江西省海铄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南昌县小蓝经济技术开发区金湖管理处唐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100259184321XT。
法定代表人:赵小春,董事长。
被申诉人(原审原告):***,男,1993年12月20日出生,汉族,住吉安市安福县。
申诉人江西省海铄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因与被申诉人***挂靠经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本院于2019年12月16日作出(2019)赣0803民初1357号民事判决,向吉安市青原区人民检察院申诉。吉安市青原区人民检察院以吉青检民监【2021】36080300002号再审检察建议书向本院提出再审检察建议。经本院院长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认为,该判决书确有错误,应予再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八条第一款、第二百零六条规定,裁定如下:
一、本案由本院再审;
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
审判长 徐 瑾
审判员 刘 娟
审判员 刘小安
二〇二一年七月十六日
书记员 肖 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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