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三才建设有限公司

**、**等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抚州市临川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赣1002执229号
申请执行人**,男,1980年2月8日出生,汉族,抚州市临川区人,住抚州市临川区。
申请执行人**,男,1977年2月9日出生,汉族,抚州市临川区人,住抚州市临川区。
被执行人江西省海铄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南昌市南昌县小蓝经济技术开发区金湖管理处唐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100259184321XT。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江西省抚州市临川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赣1002民初4552号民事判决书,依法向被执行人江西省海铄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现因该案已全部执行完毕,申请执行人同意解除被执行人名下财产的查封。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人民法院民事执行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28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被执行人江西省海铄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银行存款21.38万元银行存款冻结或相等价值的其他财产查封、扣押。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张晓东
二〇二一年七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饶绍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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