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修文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黔0123执439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贵州博睿广告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贵阳市云岩区外环东路27号久环华厦1幢21层C号。
法定代表人:潘峰,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万林,贵州听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钱姚,贵州听和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执行人:贵州顶好果业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贵阳市修文县龙场镇迎春路1幢1-4层1号、1幢1层1号。
法定代表人:董瑜。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修文县人民法院(2019)黔0123民初2680号民事判决书,依法受理贵州博睿广告有限公司申请执行贵州顶好果业股份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已责令被执行人贵州顶好果业股份有限公司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支付申请执行人贵州博睿广告有限公司涉及服务费133000.00元、律师费15000.00元,负担案件受理费1000.00元、申请执行费2135.00元的义务。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查封被执行人所有的果筐,因被执行人在本院涉及其他案件,故本院依法召开债权人会议并商议在其他案件中对果筐进行评估拍卖,申请执行人同意该方案并参与分配。
本院认为,因本案需等待其他案件对被执行人所有的财产进行评估拍卖,故本案应依法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20)黔0123执439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薛顺利
二〇二〇年九月三十日
法官助理郑家凤
书记员秦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