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济宁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鲁0891财保277号之一
申请人:山东建大建筑规划设计研究院,住所地:济南市历下区历山路**。
法定代表人:李瑞杰。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祥金,山东众英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海宁,山东众英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山东省少年梦置业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宁市高新区火炬路**
法定代表人:周**。
申请人因与被申请人申请诉前财产保全纠纷一案,于2020年11月24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查封、冻结被申请人名下850000元的银行存款或相应价值财产。现因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已达成和解,申请人向本院提交解除保全申请。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850000元财产的查封、冻结。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审判员 陈庆国
二〇二一年一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周盈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