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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建大建筑规划设计研究院、威海市尚易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威海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7)鲁10执287号
申请执行人:山东建大建筑规划设计研究院,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历下区历山路**号。
法定代表人:尹纲领,院长。
诉讼委托代理人:王瑞光,山东时中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威海市尚易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威海市文登区天福办事处世纪大道89-1号。
法定代表人:曾自祥,经理。
申请执行人山东建大建筑规划设计研究院与被执行人威海市尚易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一案,威海仲裁委员会作出的(2015)威仲字第129号裁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裁决被执行人向申请执行人支付设计费1209216.56元及仲裁费10517元。经申请执行人申请,本院于2017年11月6日立案执行。
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17年11月8日通过邮寄方式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限制高消费令。分别于11月9日、2018年8月9日通过网络查控平台查询被执行人银行存款信息,向车辆管理部门查询车辆登记信息,以上均无有效财产信息。2018年8月6日向威海市不动产登记中心查询被执行人名下的不动产信息,无有效登记信息。经查,在仲裁阶段保全的被执行人名下的位于威海市文登区环山路南、长江汇泉农贸购物中心东的土地使用权一宗(权属证号:文国用【2013】第000099号)已被本院处置,所得款项不足以清偿(2016)威执一字第4号申请执行人威海文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原债权人威海市高区金猴小额贷款有限公司)的债务。8月7日,约谈申请执行人,告知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依法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表示同意。
本院认为,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依法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威海仲裁委员会作出的(2015)威仲字第129号裁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在被执行人具备执行能力时,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周明强
审判员  孙建国
审判员  于宝良
二〇一八年八月十五日
书记员  王苗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