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平阴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鲁0124民初2412号
原告:***,男,1953年10月11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平阴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于茂东,平阴玫城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委托诉讼代理人:吕燕,平阴玫城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男,1962年6月6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济南市天桥区。
被告:济南铸诚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平阴县。
法定代表人:张绪才,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郑文圣(系***之子),男,1991年3月20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济南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郝晓雯(系***之儿媳),女,1991年9月28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济南市。
被告:济南华厦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平阴县。
法定代表人:尹大伟,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凡波,山东光敏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济南豫东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市中区。
法定代表人:***。
原告***与被告***、济南铸诚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济南华厦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济南豫东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申请撤回对济南铸诚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济南华厦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回对济南铸诚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济南华厦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案未尽事宜继续审理。
审判员 安自强
二〇二一年十月十五日
书记员 张姗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