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德环科暖通工程(泰州)有限公司

靖江市华德暖通工程有限公司与天伟化工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石河子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兵9001民初4256号
原告:靖江市华德暖通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靖江市经济开发区城南园区北六17组(德裕路18号)。
法定代表人:李登明,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志祥,新疆恒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袁春,新疆恒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化工有限公司,住所地石河子市开发区北三东路36号。
法定代表人:关刚,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施敏,女,汉族,系新疆天业(集团)有限公司法务部专员。
本院受理原告靖江市华德暖通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化工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本案涉及多个法律关系,原告申请另案起诉,于2017年8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经审查,原告申请撤诉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靖江市华德暖通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7356元(原告已预交),全额退还原告;送达费90元,由原告自行负担(已付)。
审判员 孙 剑
二〇一七年八月二日
书记员 郭凤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