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石河子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兵9001民初4256号
原告:靖江市华德暖通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靖江市经济开发区城南园区北六17组(德裕路18号)。
法定代表人:李登明,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志祥,新疆恒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袁春,新疆恒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化工有限公司,住所地石河子市开发区北三东路36号。
法定代表人:关刚,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施敏,女,汉族,系新疆天业(集团)有限公司法务部专员。
本院受理原告靖江市华德暖通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化工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本案涉及多个法律关系,原告申请另案起诉,于2017年8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经审查,原告申请撤诉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靖江市华德暖通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7356元(原告已预交),全额退还原告;送达费90元,由原告自行负担(已付)。
审判员 孙 剑
二〇一七年八月二日
书记员 郭凤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