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德环科暖通工程(泰州)有限公司

华德环科暖通工程(泰州)有限公司、新疆庆华投资控股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新01执288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华德环科暖通工程(泰州)有限公司,住所地靖江市经济技术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李登明,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新疆庆华投资控股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水磨沟区。
法定代表人:柳来新,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华德环科暖通工程(泰州)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新疆庆华投资控股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双方当事人于2022年5月24日达成长期执行和解协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项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2)新01执288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丁 悦
审判员 何思蒙
审判员 彭德翔
二〇二二年六月十日
书记员 张思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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