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互联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京0491民初33286号
原告:北京时利和顺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石景山区实兴大街30号院3号楼2层B-0777房间。
法定代表人:王楠,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余纪成,上海沪师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林浩,上海沪师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国广电宁夏网络有限公司,住所地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高新区中央大道。
法定代表人:刘文英,董事长。
被告:宁夏广播电视网络有限公司中卫分公司,营业场所中卫市沙坡头区应理南街广播电视台院内。
负责人:陶占海,总经理。
二被告之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文龙,男,中国广电宁夏网络有限公司员工。
原告北京时利和顺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与被告宁夏广播电视网络有限公司、宁夏广播电视网络有限公司中卫分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0月20日立案。原告北京时利和顺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于2021年8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现原告北京时利和顺文化传媒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北京时利和顺文化传媒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1150元,由北京时利和顺文化传媒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
审 判 员 颜 君
二〇二一年八月十九日
法 官 助 理 高 雅
法 官 助 理 江 潇
书 记 员 穆 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