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知识产权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京73民终3922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广电宁夏网络有限公司,住所地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高新区中央大道。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亿维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北京时利和顺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石景山区古城南街9号院6号楼14层1403号。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沪***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沪***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中国广电宁夏网络有限公司中卫市分公司,营业场所中卫市沙坡头区应理南街广播电视台院内。
负责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亿维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中国广电宁夏网络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北京时利和顺文化传媒有限公司、原审被告中国广电宁夏网络有限公司中卫市分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案,不服北京互联网法院作出的(2020)京0491民初3328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经查,2021年9月15日宁夏广播电视网络有限公司中卫分公司名称变更为中国广电宁夏网络有限公司。
本院审理过程中,中国广电宁夏网络有限公司于2023年2月15日向本院提交撤回上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中国广电宁夏网络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中国广电宁夏网络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551元,减半收取275.5元,由上诉人中国广电宁夏网络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航
审 判 员 ***
审 判 员 夏 旭
二〇二三年二月十七日
法官助理 杨 振
书 记 员 周 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