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芜湖市镜湖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皖0202民初10746号
原告:芜湖**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芜湖市鸠江区清水街道徽州路4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2071MA2MU4JJ17。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安徽宇润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安徽宇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安徽泰业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南陵县籍山镇中央商业广场1号楼15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200697351598Q。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被告:中铁四局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望江东9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0001491855256。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原告芜湖**混凝土有限公司与被告安徽泰业建设有限公司、中铁四局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1月1日立案,2021年12月2日下午15:00时,原告芜湖**混凝土有限公司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芜湖**混凝土有限公司。
诉讼费减半收取5992元,由原告自行负担。
审判员 宁攸文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二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