航天光电科技发展(天津)有限公司

航天光电科技发展(天津)有限公司、天津航天光电产业园管理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津0104民初3055号之一 申请人:航天光电科技发展(天津)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南开区航天道58号(1号楼四层及3号楼)。 法定代表人:***,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盈科(天津)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盈科(天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天津航天光电产业园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南开区航天道58号10号楼116室。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清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清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天津航天光电产业园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航天光电科技发展(天津)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4月12日作出(2022)津0104民初3055号民事裁定书,冻结被申请人航天光电科技发展(天津)有限公司名下9896480.78元人民币银行存款或其他等值财产。现申请人航天光电科技发展(天津)有限公司以20000元现金作为反担保,申请解除对其名下津NY××**号车辆(车架号:LA61BAA48CB504087)的查封。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2022)津0104执保348号对于申请人航天光电科技发展(天津)有限公司名下津NY××**号车辆(车架号:LA61BAA48CB504087)的查封。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八日 书记员  王 娜 附相关法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一百六十六条裁定采取保全措施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作出解除保全裁定: (一)保全错误的; (二)申请人撤回保全申请的; (三)申请人的起诉或者诉讼请求被生效裁判驳回的; (四)人民法院认为应当解除保全的其他情形。 解除以登记方式实施的保全措施的,应当向登记机关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