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兑吧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杭州兑吧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与国家知识产权局一审行政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知识产权法院
行政判决书
(2021)京73行初3474号
原告: 杭州兑吧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文一西路98号数娱大厦702室
法定代表人:陈婷,总经理(未到庭)
委托诉讼代理人:付振坤,北京康隆律师事务所律师。(未到庭)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威,北京康隆律师事务所律师。(到庭)
被告:国家知识产权局,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蓟门桥西土城路6号。
法定代表人:申长雨,国家知识产权局局长。(未到庭)
委托诉讼代理人:洪飞扬,国家知识产权局审查员。(到庭)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雪,国家知识产权局审查员。(未到庭)
案由:商标申请驳回复审行政纠纷
被诉决定:商评字[2021]第3248号关于第41229081号“D兑吧”商标驳回复审决定
被诉决定作出时间:2021年1月8日
本院受理时间:2021年3月1日
开庭审理时间:2021年6月9日
被告以第41229081号“D兑吧”商标(简称诉争商标)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简称《商标法》)第三十条的规定为由作出被诉决定,驳回诉争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
原告诉称:1、诉争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三在呼叫、外观等方面差异较大,且诉争商标的汉字部分是原告的字号,早于引证商标一、三的申请日期,不构成近似商标。2、引证商标一、三状态不稳定,申请延期审理。3、诉争商标经使用具有一定的知名度。综上,请求法院撤销被诉决定,判令被告重新作出决定。
被告辩称:被诉决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作出程序合法,请求判决驳回原告诉讼请求,并判令原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本院经审理查明:
一、诉争商标
1.申请人:原告。
2.申请号:41229081。
3.申请日期:2019年9月23日。
4.标识:
5.指定使用服务(第35类,类似群:3501-3503):广告;广告策划;市场营销;广告宣传;替他人推销等。
二、引证商标一
1.申请人:罗稳锺。
2.申请号:14688192。
3.申请日期:2014年7月14日。
4.标识:纯文字商标“去兑吧”
5. 指定使用服务(第35类,类似群:3501-3504;3506-3508):广告;进出口代理;商业专业咨询;替他人推销等。
三、引证商标三
1.申请人:罗稳锺。
2.申请号:38049100。
3.申请日期:2019年5月8日。
4.标识:纯文字商标“去兑吧”
5. 指定使用服务(第35类,类似群:3501-3504;3506-3508):广告;进出口代理;商业专业咨询;替他人推销等。
四、其他事实
截至本案一审判决结束前,原告未向本院提交引证商标一、三被撤销或者无效的相关证据,引证商标一、三均为合法在先商标。
庭审过程中,原告明确表示对于诉争商标指定使用服务与引证商标一、三核定使用服务构成类似服务没有异议。
上述事实,有被诉决定、诉争商标档案、引证商标一、三档案、驳回通知书、驳回商标注册申请复审申请书、原告在复审程序中向被告提交的相关材料等证据材料及当事人陈述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根据双方的诉辩意见,经双方当事人确认,本案争议焦点在于诉争商标是否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规定的情形。
《商标法》第三十条规定:“申请注册的商标,凡不符合本法有关规定或者同他人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已经注册的或者初步审定的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由商标局驳回申请,不予公告。”
本案中,诉争商标的显著识别文字“兑吧”完整包含于与引证商标一、三“去兑吧”,从整体上看,诉争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三在文字构成、呼叫发音、含义等方面相近,不存在显著差异,若共同使用在相同或类似服务上,容易引起相关公众对服务来源的混淆误认,故构成近似商标。诉争商标的汉字部分“兑吧”是原告的字号,早于引证商标一、三的申请日期,不是排除混淆的当然依据,诉争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三构成近似商标。此外,原告对于诉争商标指定使用服务与引证商标一、三核定使用服务构成类似服务没有异议,本院经审查予以确认。综上,诉争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三构成使用相同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被诉决定相关认定并无不当,本院予以确认。
原告提供的在案证据不足以证明诉争商标经过使用获得较高知名度,从而不会导致相关公众对服务来源的混淆误认。故原告相关主张依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被诉决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原告的诉讼请求缺乏事实及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九条之规定,本院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杭州兑吧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一百元,由原告杭州兑吧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双方当事人可于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同时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一百元,上诉于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王 坤
人 民 陪 审 员   郭 涌
人 民 陪 审 员   唐 欢
二〇二一年六月十六日
法 官 助 理   刘晓慧
书  记  员   王 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