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宇高通讯设备有限公司

上海宇高通讯设备有限公司与上海博安实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沪0112民初3627号
原告:上海宇高通讯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闵行区。
法定代表人:董红。
被告:上海博安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黄浦区。
法定代表人:李欣。
原告上海宇高通讯设备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博安实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15日立案后,原告上海宇高通讯设备有限公司在诉讼过程中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宇高通讯设备有限公司撤诉。
审 判 员  周 楠
二〇二一年一月二十六日
法官助理  张贺棋
书 记 员  王慧青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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