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鄂托克旗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鄂托民初字第03795号
原告***,男。
被告河北特利特交通设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本院在审理原告***诉被告河北特利特交通设施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1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309元,保全费2293元,由原告负担。
代理审判员***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