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特利特交通设施有限公司

***与***、河北特利特交通设施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天津市宁河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津0117民初2480号
原告:***,男,1984年1月5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唐山市丰润区。
被告:***,男,1969年5月26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武安市。
被告:河北特利特交通设施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邯郸市武安市桥西路251号。
被告:***,男,1957年8月16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武安市。
原告***与被告***、河北特利特交通设施有限公司、朱学良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7月20日立案。***于2018年8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要求撤回对被告***、河北特利特交通设施有限公司、朱学良起诉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且无规避法律之行为,原告***的申请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八月二十日
书记员X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