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蚌埠市蚌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皖0303民初3415号
原告:合肥锦格装修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03MA2RWGR13D(1-1)。
法定代表人:范国培,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崔全,固镇县城关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江苏金康信息技术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玄武区。
法定代表人:卜江勇,经理。
被告:蚌埠市蚌山区民政局,住所地安徽省蚌埠市。
法定代表人:刘伟,局长。
原告合肥锦格装修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江苏金康信息技术服务有限公司、蚌埠市蚌山区民政局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28日立案。原告于2020年10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合肥锦格装修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733元,减半收取计2867元,由原告负担(已交纳)。
审判员 王阿晶
二〇二〇年十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罗 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