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中洲供热服务有限公司

山西中洲供热服务有限公司与子洲县裴家湾镇中心小学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子洲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陕0831民初287号

原告:山西中洲供热服务有限公司。

住所地:太原市万柏林区长风西街**********。

法定代表人:纪某某,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向锋,陕西正北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雷静,陕西正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子洲县***镇中心小学。

住所地
住所地:***镇***村v>

法定代表人:高某,该学校校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某,陕西王东律师事务所主任。

委托诉讼代理人:杜某某,陕西王东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山西中洲供热服务有限公司与子洲县***镇中心小学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子洲县***镇中心小学对供热燃料的数量等提出异议,现前任校长任职期间的账务进行审计,审计后由上级主管单位予以拨付解决账务,故有关燃料的数量及价款待审计部门的审计结果作出后再行确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第一款第(六)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中止诉讼。

(本页无正文)

审 判 长  李文亮

审 判 员  李 楠

人民陪审员  惠九荣

二〇二〇年十月二十三日

书 记 员  赵宝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