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子洲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陕0831民初287号
原告:山西中洲供热服务有限公司。
住所地:太原市万柏林区长风西街**********。
法定代表人:纪某某,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向锋,陕西正北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雷静,陕西正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子洲县***镇中心小学。
住所地
住所地:***镇***村v>
法定代表人:高某,该学校校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某,陕西王东律师事务所主任。
委托诉讼代理人:杜某某,陕西王东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山西中洲供热服务有限公司与子洲县***镇中心小学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子洲县***镇中心小学对供热燃料的数量等提出异议,现前任校长任职期间的账务进行审计,审计后由上级主管单位予以拨付解决账务,故有关燃料的数量及价款待审计部门的审计结果作出后再行确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第一款第(六)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中止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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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 判 长 李文亮
审 判 员 李 楠
人民陪审员 惠九荣
二〇二〇年十月二十三日
书 记 员 赵宝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