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中洲供热服务有限公司

山西中洲供热服务有限公司与山西太原南河湾国家油脂储备库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太原市尖草坪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晋0108民初1830号
原告山西中洲供热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太原市万柏林区长风西街**********。
法定代表人:纪正,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晓迪,山西知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山西太原南河湾国家油脂储备库,住所地太,住所地太原市尖草坪区新兰路**新城国家粮食储备库院内v>
法定代表人:王占威,主任。
委托诉讼代理人:阎秀丽,山西正清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山西中洲供热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山西太原南河湾国家油脂储备库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9月9日立案。2020年10月22日,原告山西中洲供热服务有限公司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山西中洲供热服务有限公司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16682元,减半收取8341元,由原告山西中洲供热服务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赵 玮
人民陪审员 褚月清
人民陪审员 王宝婷
二〇二〇年十月二十二日
书 记 员 甄 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