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沭阳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1322民初4252号
原告:祜佳科技江苏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1322302156684H,住所地江苏省沭阳县章集工业园326省道。
法定代表人:陈丽,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上海博驰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120694239533M,住所地上海市崇明区绿华镇富华路79号16幢896室(上海绿华经济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邹毅,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祜佳科技江苏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博驰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25日立案。原告祜佳科技江苏有限公司于2021年5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祜佳科技江苏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7528元,减半收取3764元,保全费2670元,合计6434元,由原告祜佳科技江苏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卓凤芹
二〇二一年五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 蒿美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