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沪0120民初3324号之一
原告:上***建筑科技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奉贤区驰华路775号2幢。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市申元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淑慧,上海市申元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奉贤区大叶公路5225号5幢5335室。
法人代表人:刘湄煌,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该公司工作人员。
被告:厦门禹洲鸿图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厦门市海沧翁角路616号306室。
法人代表人:林彬煌,董事长。
原告上***建筑科技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厦门禹洲鸿图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2月7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上海市受新冠肺炎疫情影响,导致本案相关诉讼活动无法正常进行。
经本院审查认为,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于2020年1月20日发布公告,宣布将新冠肺炎纳入《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规定的乙类传染病,并采取甲类传染病的预防、控制措施。因此,在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原则上可将政府采取的疫情防控措施理解为不可抗力。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四项、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中止诉讼。
审 判 员 顾煜麟
二〇二二年三月二十八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五十三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中止诉讼:
……
(四)一方当事人因不可抗拒的事由,不能参加诉讼的;
……
第一百五十七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
……
(六)中止或者终结诉讼;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