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博驰建筑科技工程有限公司

中山市蒂森堡家居用品有限公司、上***建筑科技工程有限公司定作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3)粤2071民初22323号 原告:中山市蒂森堡家居用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中山市板芙镇深湾村顺心路南侧1号H区锌棚厂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2000MA515KH4XT。 法定代表人:**,经理兼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奥纪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建筑科技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奉贤区驰华路775号2幢,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120694239533M。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市申元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中山市蒂森堡家居用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蒂森堡公司)诉被告上***建筑科技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博弛公司)定作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7月26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23年9月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蒂森堡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被告博弛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蒂森堡公司提出诉讼请求如下:一、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定作费562040元及违约金(以562040元为基数,从2022年12月27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4倍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暂计至起诉之日为50000元);二、判令被告承担原告律师费20000元。事实与理由:原、被告分别于2022年4月25日、2022年6月23日、2022年8月10日签订了四份《家具购销合同书》,被告就***雪园项目向原告定制房门及橱柜,房门单价为500元/套,共计5266套(含合同外增补71套),共计2633000元,橱柜单价为555元/套,共计790套,共计348450元;后橱柜每套增补石材开孔费和吊边费84元/套,共计66360元,前述房门和橱柜合计总价款3137810元(含增补项)。原告于2022年11月15日完成全部房门和橱柜的安装,被告也于2022年11月26日签收《送货单》确认了完成安装数量,但被告一直未按合同约定付款。截止起诉之日,被告共计付款2575770元,余款562040元,虽经原告多番催讨,至今未付。原告认为,合法债务应当偿还。被告逾期付款,有失诚信,已构成违约。现原告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特向贵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如所请。 原告蒂森堡公司就其主张的诉讼请求与事实理由向本院提交如下主要证据:1.家具购销合同书;2.增补清单;3.送货单;4.***与***微信聊天记录;5.付款凭证;6.对账单;7.***与***微信聊天记录;8.民事案件委托代理合同;9.律师费发票。 被告博弛公司答辩如下:1.我方认为原告的诉求尚未达到付款条件,依据双方签订的合同工程验收是付款节点,但由于原告所供产品存在质量问题,至今没有达到验收标准,所以原告诉求1条件没有成就,不具备支付前提,自然违约金也没有达到应起算的时间点,且原告主张的违约金过高。2.关于诉求2我方认为应尊重合同约定,但法院认定付款条件成就,请求法院酌定该费用。3.双方虽然签订产品购销合同,但合同是包定制和安装,所以原告主张的货款中有材料费与劳务安装等,即使法院认定562040元付款已经生效,也应开具一个点的劳务发票,故应当减去73165.2元,综上,我方认为案涉产品尚在验收结算过程中,不具备起诉前提,原告应当履行其质量问题维修义务或委托第三方维修,产生的费用由原告承担,这些均属于验收结算工作,原告没有履行维修义务直接起诉,不符合起诉条件。 被告博弛公司就其辩解主张向本院提交如下主要证据:1.第三方查验问题明细表;2.产品现货照片;3.业主登记的具体问题明细表;4.现场产品视频。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22年4月25日、2022年6月23日、2022年8月10日,博弛公司作为甲方与蒂森堡公司作为乙方签订了合同编号不同的四份《***雪园项目家具购销合同书》,博弛公司就其名下的位于浙江省嘉兴市南湖区××路××项目委托蒂森堡公司生产制作房门5266套(单价为500元/套)、橱柜790套(单价为555元/套),四份合同除了合同总价款有所区别(分别为438450元、342500元、937500元、1317500元,总价款均含生产、运输、安装费用及13%的增值税)外其他内容基本一致,主要约定内容如下:根据工程项目配合的需要,甲方决定将附件报价清单内的产品委托乙方生产制作,工程名称为***雪园项目,工程地址为浙江省嘉兴市南湖区××路,业务范围为橱柜、房门,双方确认附件《蒂森堡家具》产品报价清单,生产依据双方所签字确认的清单和制作工艺为准,按照双方签字确认的图纸工程量计算,后期若有增补产品,增补的品种、数量的报价及交货期另行约定;产品具体要求和质量按双方签字确认的深化图纸、色板、布板、样板、皮板为准;合同签订45日内,甲方支付合同总金额30%的定金给乙方,本产品分期生产,每批货品发货前通知甲方具体数量、金额,付此批次货品的20%为预付款,乙方安排出货,每安装完成一栋,甲方结算一栋,本栋产品合同价的35%为进度款,验收完成后付合同总额的12%的结算款,剩余3%为质保金额,质保期为一年;生产周期为定金到齐且图纸色板皮板签字确认次日起按批次延后40天完成(含运输期、安装期),若因本合同工程设计变更或工程数量增减,甲、乙双方应协商一致并由双方项目经理办理相关的签证手续并按照本合同相应单价和付款方式办理工程款结算,最终结算依据实际发生数量;甲方如未及时支付给乙方合同约定的进度款、结算款,应按未付款每天0.1%付给乙方违约金并且因此造成工作延误由甲方负责,如甲方未及时支付进度款超过1个月,乙方有权告知甲方终止合同,处置甲方定制产品,并要求甲方承担乙方的所有损失,乙方如已生产出全部家具的,经催告甲方仍拒不按约定付款提货达一个月的,则乙方除有权终止合同处置甲方定制产品外,还有权要求甲方按合同总价款赔偿乙方;甲方应于乙方交付货物后三日内为乙方办理货物签收手续,甲方如有异议,应在三日内为乙方办理签收手续并注明异议原因,由双方核实协商异议并友好协商解决,如甲方不予配合的,则自乙方交付货物到工程地点三日后视为乙方已按该批次货物交付给甲方且甲方已收妥;甲方应于乙方安装完毕后30日内为乙方办理验收手续,甲方如有异议应在30日内为合格部分的货物办理验收手续,有异议部分由双方核实协商解决,有异议部分不影响合格部分货物的货款支付,如甲方不予配合的,则自乙方安装完毕30日后视为乙方已交付全部货物给甲方且甲方已验收合格;乙方向甲方发出书面的要求签收通知以及验收通知后五日内甲方未提出异议或未作任何处理的即视为甲方不予配合,乙方有权按上述约定执行;产品出货安装完成一年内出现由于加工质量产生的松脱、开裂、膨胀、脱漆等由乙方负责免费生产供货,费用乙方承担;如因甲方使用不当、人为等原因造成产品质量问题的,经双方协商费用后乙方协助甲方返修,费用甲方承担;甲方未付清全部货款前,本合同内容的产品所有权归乙方所有,如发生争议由双方友好协商解决,如协商不成,双方同意诉至中山市人民法院,因此而支出的诉讼费、诉讼保全费、律师费及差旅费等费用由败诉方承担,并约定了其他事项。前述合同均附有甲、乙双方营业执照、证件、乙公司报价产品清单、甲、乙双方授权委托书等,其中乙公司报价产品清单详细列明了产品名称、参考图片、型号规格、数量、单位、单套价格、税金、单套总价、材质等内容。蒂森堡公司于2022年11月26日向博弛公司交付790套橱柜、5266套房门,并由博弛公司的员工签收。合同履行过程中,每套橱柜增补石材开孔费、石材吊边费合计66360元。博弛公司于2022年5月5日至2023年1月17日期间通过对公银行账户***堡公司银行账户转账合计2575770元。后双方因货款支付等问题未能达成一致进而成诉。蒂森堡公司主张博弛应向其支付剩余货款562040元(总货款3137810元-已收款2575770元)。博弛公司辩称案涉产品存在质量问题至今没有达到验收标准,蒂森堡公司主张的付款条件尚未成就。 蒂森堡公司提交其员工与博弛公司员工的微信聊天记录以证明其已完成案涉货物的交付、安装及催款等,博弛公司对微信聊天记录的真实性无异议,但认为产品存在质量问题,应进行维修后再结算付款。 博弛公司提交第三方查验问题明细表、产品现货照片、业主登记的具体问题明细表、现场产品视频拟证***堡公司交付的产品经业主方验收后存有质量问题,蒂森堡公司应先行维修经验收合格后方能主张货款。蒂森堡公司对博弛公司提交的四组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均不予确认,因证据1、3无第三方或业主方的签字、**,也未告知其并由其确认,证据2、4的视频、照片无法确认是否为案涉产品及安装现场,无法反应案涉橱柜、房门的真实状况。 另查:蒂森堡公司因本案纠纷于2023年7月20日与广东奥纪律师事务所签订《民事案件委托代理合同》,约定由该律师事务所指派律师担任蒂森堡公司在本案纠纷一审、二审、执行中的诉讼代理人,蒂森堡公司应在签订本合同之日一次性向该律师事务所支付律师费20000元。2023年9月6日,该律师事务所***堡公司开具金额为20000元的律师费发票。 庭审中:1.蒂森堡公司**案涉橱柜、房门的送货时间为2022年6月-2022年10月,完成安装的时间为2022年11月上旬左右,但博弛公司是在2022年11月26日才给确认(详见其证据送货单),博弛公司确认蒂森堡**的上述时间,虽然安装完成单验收需要符合质量标准。2.博弛公司认为案涉货款总额3137810元无异议,但认为其中30%属于安装劳务款,70%属于材料款。3.博弛公司确认其无证据证明已按合同约定为蒂森堡公司办理验收手续。 本院认为,本案系定作合同纠纷。案涉四份《***雪园项目家具购销合同书》系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未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双方均应依约全面履行。蒂森堡公司已于2022年11月26日交付货物并安装完毕。根据案涉合同约定博弛公司应在蒂森堡公司安装完毕后30日内为蒂森堡公司办理验收手续,如不予配合的,则自蒂森堡公司安装完毕后视为已交付且验收合格。博弛公司未能提交证据证明其已配合蒂森堡公司办理验收手续,故自2022年12月27日起视为蒂森堡已交付全部货物且验收合格。博弛公司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案涉货物存在验收不合格的情况,博弛公司应依约支付相应货款。案涉合同约定质保期为验收合格后的一年内,且质保金为合同总额的3%。现质保期尚未届满,博弛公司应支付其他部分的货款即467905.7元(3137810-2575770-3137810×3%),3%的质保金须待质保期届满后才达到付款条件。因博弛公司未依约支付货款的行为已经构成违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第五百八十四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造成对方损失的,损失赔偿额应当相当于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但是,不得超过违约一方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的因违约可能造成的损失”之规定,博弛公司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蒂森堡公司因博弛公司未按约支付货款所受到的损失主要是资金被占用损失,蒂森堡公司未举证证明存有其他实际损失,其主张按每月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四倍标准计付违约金,该违约金标准明显过高。因此,本院酌定违约金计算标准为依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两倍计算。蒂森堡公司因博弛公司的违约进而提起本案诉讼以实现债权实际支出了律师费20000元,因案涉合同已有相关约定且该律师费数额符合相关收费标准,应由博弛公司负担。因此,蒂森堡公司主张博弛公司支付货款467905.7元及违约金(以467905.7元为基数,自2022年12月27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两倍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律师费20000元的诉求,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超出部分,理据不足,本院予以驳回。博弛公司的相关辩解主张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采信。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第五百八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上***建筑科技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原告中山市蒂森堡家居用品有限公司支付货款467905.7元及违约金(以467905.7元为基数,自2022年12月27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两倍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律师费20000元; 二、驳回原告中山市蒂森堡家居用品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0120元,减半收取5060元(已由原告中山市蒂森堡家居用品有限公司预交),由原告中山市蒂森堡家居用品有限公司负担1154元,由被告上***建筑科技工程有限公司负担3906元并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原告中山市蒂森堡家居用品有限公司直接支付。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邹 军 二〇二三年十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