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海阳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鲁0687执恢313号
申请执行人:***,男,1962年1月19日出生,汉族,住海阳市。
被执行人:***,男,1978年7月7日出生,汉族,住海阳市。
被执行人: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泰州市海陵区***工业集中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本院在执行申请人***与***、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纠纷一案中。于2022年7月25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对查封被执行人的两套房产进行了两次拍卖,均因无人竟拍而流拍。申请执行人因价格过高,暂不同意以第二次拍卖起拍价的价格以物抵债,现双方当事人同意协商解决。申请执行人申请保留对被执行人采取的限制消费及查封、冻结等措施。如被执行人不履行义务,再申请恢复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2)鲁0687执恢313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
审判员 ***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